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和财税〔2019〕20号通知,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但需注意,因法律变更,原定义中的“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已不合适,需修订完善。
盈利性养老院的税收优惠详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享有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包括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地位高于其他相关规章,因此涉税优惠政策也自然适用该法律。
然而,在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原先文件中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定义需要修订。
一、免税范围及条件
1. 免税对象:依照修订后的法律登记并运营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
2. 服务内容:提供的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符合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效力及修订必要性
因法律地位的变更,原先基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税收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
财税〔2016〕36号文件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继续实施,但需要根据最新的法律要求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这一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