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仅适用于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享受此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这一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非居民企业不可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对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是不被纳入享受范围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提及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于这一政策。具体来说,这一政策是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而非居民企业不在此列。
对于这一优惠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国内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税收上的支持。然而,非居民企业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纳税义务范围,并不在享受该优惠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