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方需确认租赁债权。会计处理为:记录应收融资租赁款,包括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同时,记录融资租赁资产,包括账面价值和资产处置损益;此外,还需记录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及待转销项税额。这些处理旨在准确反映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
租赁债权的确认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处理
1. 租赁收款额:记录应收融资租赁款中的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部分)。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
2. 未担保余值:针对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进行记录。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
二、融资租赁资产的处理
1. 资产入账:以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记录。
贷: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业务不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核算)
2. 资产处置损益:记录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或借方)
三、其他费用的处理
1. 初始直接费用:记录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2. 未实现融资收益:对于应收融资租赁款中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记录。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四、税费处理
应交税费:针对待转销项税额进行记录。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以上分录仅供参考,具体会计分录可能因企业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务必以企业实际业务为背景,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