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文,捐赠劳务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同时,接受捐赠的机构需使用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印章。
捐赠劳务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政策
企业进行的捐赠劳务支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根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为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捐赠的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出部分也允许在未来三年内继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特定格式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重要信息提示:
企业在捐赠劳务支出时,务必确保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确保在所得税前的扣除权益。同时,使用正确的捐赠票据也是确保捐赠支出可扣除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