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40号通知,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职工工伤津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根据《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对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所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免税范围
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医疗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等辅助费用。
生活护理费以及因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二、具体规定
对于上述所提到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论是工伤职工还是其近亲属,在取得时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财税〔2012〕40号文件和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进行阐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申报个税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留意这些免税项目,确保工伤职工的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