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针对六大行业及特定设备,允许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缩短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进行折旧。对于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扣除,超过的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在特定时间段内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也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投资和技术更新。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详解
针对特定行业企业,国家实施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这些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对于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进行折旧。具体来说,折旧年限可缩短至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同时,企业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对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同样可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优惠。若企业的固定资产符合其他相关政策中的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企业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一旦选择,不得更改。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则按照相关法规执行。本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指的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这一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鼓励企业的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