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有几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和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和运输费用等。这些都是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不可抵扣的进项。
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非应税项目与福利用途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这些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些规定涵盖了不同非应税用途的货物和劳务,确保了税收的专款专用。
二、非正常损失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这是为了防止通过抵扣来规避因管理不当或其他非正常原因导致的损失。
三、特定消费品及运输费用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以及关于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这些特定情况下的进项税额也不得进行抵扣。这一规定确保了针对特定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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