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不再有限制。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对于之前开具的发票,在规定条件下仍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这一变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旨在简化增值税征管流程。
关于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相关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新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取消认证。但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这意味着,相关纳税人不再受360日认证确认等期限的约束。
二、对于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虽然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但如果符合规定条件,仍可按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三、相关公告内容
上述变化是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此项公告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管理方式,促进了增值税的便捷征收与管理。
新的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不再受限于特定的认证期限,有助于优化税收环境,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