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费用在本期发生且应获得本期收入补偿,无论是否实际支付货币资金,都应作为本期费用处理;收入在本期发生,无论是否实际收到货币资金,都应作为本期收入处理。这一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
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为核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明确规定,企业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核心基础。这一原则贯穿于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整个过程。
在权责发生制下,企业对于本期发生的、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无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货币资金,均应当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这意味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准确反映实际经济交易的发生时间,而不是单纯以现金的流入流出为标准。
同时,对于在本期发生的、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企业也应遵循权责发生制,无论是否在本期实际收到货币资金,均应将其纳入本期的收入处理。这一原则确保了企业的收入与费用能够正确匹配,真实反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权责发生制下的会计分录处理
以费用为例,若某企业本期发生了一笔预期要由本期收入来补偿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已支付,会计分录应为:
借:费用科目
贷:应付账款(或相关负债科目)
对于收入的处理,若本期发生了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无论款项是否已到账,会计分录应为:
借:应收账款(或相关资产科目)
贷:收入科目
这样确保了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每一笔经济交易,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