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情况有所不同。购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出租或出借房产等情况下,纳税义务一般自相关交易完成或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发生。对于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征用耕地和非耕地的情况,也有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此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还规定了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几种情况。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
对于纳税人购置的新建商品房,自房屋正式交付使用之后的次月起,纳税义务开始。
二、关于存量房
对于纳税人购置的存量房,纳税义务从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算。
三、关于房产出租或出借
对于纳税人出租或出借的房产,纳税义务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开始。
四、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受让方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耕地与非耕地征用
对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开始。而对于征用的非耕地,则从批准征用次月起,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对于特定情况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包括: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比例,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以及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等情况。其中,对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上所述各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