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2017]22号通知,收入准则不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租赁和保险合同等项目。该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上述项目另有适用的会计准则规范。
收入准则适用范围及例外规定
根据财会[2017]22号通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该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存在若干特定例外。
一、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一般性的收入交易,涉及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这意味着,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都应遵循此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收入准则的例外规定
以下项目不适用本收入准则:
1. 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
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3. 金融资产转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执行。
4. 套期会计: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5.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6. 合营安排:涉及合营安排的合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处理。
关于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上述各号准则。企业在处理相关合同和交易时,应明确区分并准确应用相应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