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据可以入账的范围包括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对于个人的小额零星支出(低于500元),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收据需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据作为入账凭证的范围及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中,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其支出凭证有一定的要求。这些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及企业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其中,收款凭证应当详细载明以下信息:
一、收款单位名称:明确标注了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
二、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对于个人收款,其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必要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支出项目:详细列明支出的具体项目,确保每一项支出都有明确的记录。
四、收款金额:明确标注了支付的金额,便于后续的财务核对和审计。
对于个人小额零星支出,如金额低于500元的情况,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这一规定为企业处理小额支出提供了便利。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使用收据作为入账凭证时,必须确保其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税务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以上内容,均基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