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视同销售货物,但全面营改增后,建造动产和不动产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因此,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而是按照成本结转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税务及会计处理
在建工程若领用了自产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原本要视同销售并计提销项税额。然而,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施,“非应税项目”这一概念已逐渐淡化。特别是对于自产产品用于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情况,现在均被视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再需要视同销售,因此也不提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细节:
1. 当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原本需要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但在当前税制下,这一规定不再适用。特别是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方面,其增值税处理是一致的,都属于应税项目。
税务处理说明:
由于现在自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再需要视同销售,因此也不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变化简化了税务处理流程,也为企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税务指导。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确保准确理解并应用相关税务政策,确保合规操作。
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都是按照成本进行结转,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会计操作指引。企业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