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包括报批准前和报批准后两个步骤。报批准前,需记录待处理财产损溢、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报批准后,处理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并将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记入相关账户。固定资产盘亏指固定资产在盘点清查中的短缺,属于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是指在财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实际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低于固定资产账面数量或账面净值所产生的损失。对于这一情况的会计处理,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报经批准前的处理:
1. 当发现固定资产盘亏时,首先,借方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同时,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也要记入借方。
2. 贷方则记入相应的固定资产账户。
报经批准后的处理:
1. 若可收回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则借方记入“其他应收款”。
2. 贷方则冲减“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3. 按照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方记入“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同时,贷方再次冲减“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在此过程中,“待处理财产损溢”是一个过渡账户,用于暂存待处理的财产损益。而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营业外支出,意味着这种损失并非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直接结果。通过以上的会计处理,企业能够清晰地反映固定资产盘亏的情况,并做出相应的财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