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需调整的情形包括:已发生的成本未能反映履约进度,以及已发生的成本与履约进度不成比例。例如,非正常消耗、尚未安装使用的商品或材料成本等不应计入累计实际发生成本。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需考虑上述情况并做出适当调整。
在确定履约进度并采用成本法时,需考虑以下情形并做适当调整:
一、已发生的成本与履约进度不匹配的情况
1. 成本未能真实反映履约进度
当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出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实质进度时,需引起关注。例如,因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导致的非正常消耗,这些并不反映合同的实际进度。只有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已预见到这些成本的发生并纳入合同价款时,才应纳入累计实际成本中。
二、成本与履约进度的比例关系问题
当已发生的成本与履约进度不成比例时,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认收入时需谨慎。特别是当施工中存在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或材料成本时,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在进行履约进度确定时不包括这些成本:
1. 商品或材料的不可区分性
该商品或材料不能明确区分,并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 客户的控制权取得
客户必须先取得商品或材料的控制权,然后才会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3. 成本的重大性
该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相对于预计的总成本是重大的。
4. 采购来源与角色定位
企业从第三方采购该商品或材料,并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相关的履约义务,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需对此进行妥善处理。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按照成本与收入确认的相关会计准则,合理确定履约进度并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
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履约进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