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合同结算是指在一合同下,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时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根据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同一合同下的资产和负债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不可抵销。这是一个具有双重性质的科目,可能是资产也可能是负债。
新准则下,合同结算的处理方式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结算科目在核算过程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应用。此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在同一合同下,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时,涉及与客户的结算对价,包括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一、合同结算科目的应用
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处理十分重要。若余额在借方,根据其流动性,我们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其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相反,如果期末余额在贷方,则应根据流动性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这样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新收入准则的精细管理。
二、合同结算科目的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结算这一科目具有双重性质,既不是纯粹的资产,也不是纯粹的负债。在同一合同下,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以净额列示,这意味着它们可以相互抵消。但在不同合同中,资产和负债的结算不能互相抵销。
值得注意的是,旧准则中的工程结算科目与新准则中的合同结算有所不同。新收入准则增加了合同结算科目,更好地适应了现代商业环境的需要。
三、合同结算的借贷分录格式
在进行合同结算的借贷分录时,应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每一笔分录都准确反映了合同的实际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以及与客户之间的结算情况。
总结来说,新准则下的合同结算处理更加细致、规范,要求财务人员准确理解和应用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