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处理方式是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单位价值不超500万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该项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取得时间在规定期间且属于设备、器具的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基本抵扣方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主要是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直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二、关于固定资产价值抵扣政策
对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有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该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是具体需要满足的条件:
1. 固定资产的取得时间必须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 固定资产应属于设备、器具类,但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3. 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参考政策文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格式要求:
为符合借贷分录格式,在处理账务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可以进行如下分录处理:
借:固定资产账户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
以上内容严格遵守了原文的表述意图,没有进行任何删减,并合理地使用了段落和小标题等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