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中哪些情况下外购产品可视同自产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法律通 2024-12-13 01:36 浏览次数:595

本文主要介绍了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配套出口产品、集团成员收购产品和委托加工收回产品的退税处理方式。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购产品、配套产品、集团成员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具体条件包括产品名称、性能、商标、使用范围、财务会计制度、委托加工协议等方面。

出口退税视同自产产品的处理

一、对于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若满足以下条件,可视为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 产品名称与性能匹配:出口的外购产品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相同,性能一致。

2. 使用注册商标:产品使用本企业的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 指定外商进口: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对于生产企业外购的配套出口产品,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亦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 维修工具与配件: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 直接组合成成套产品:外购产品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可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

三、对于集团内部成员间的产品交易,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并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 政府批准: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 统一财务制度: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 提交证明材料:集团公司需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交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

四、对于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若符合以下条件,同样可视为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 产品属性匹配:委托加工的产品必须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是用企业自产产品再委托深加工的产品。

2. 出口对象一致: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 执行财务制度和委托协议:委托方执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内容,对于满足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出口退税可视为自产产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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