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加计递减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适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且相关销售额占比较高的纳税人。纳税人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后续适用情况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适用当期一并计提。
进项加计递减政策的计提方法
对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了一项特殊的加计抵减政策。该政策允许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以抵减应纳税额。
一、政策适用范围
此项政策适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且这些服务的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适用时间规定
对于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若其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则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于在此之后设立的纳税人,若其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则从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该政策。
三、政策实施细节
一旦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年内不再调整。未来年度是否继续适用,将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若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
会计分录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它收益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提供了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