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再追索权的期限相关规定,持票人收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明后应迅速通知前手,未按时通知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从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起计算。摘要内容需符合原文意图,针对标题作出简短回答。
票据再追索权期限详解
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应从收到相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绝事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前手。前手在接到通知后,也应在3日内转告其再前手。同时,持票人可选择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因通知延迟导致前手或出票人受损的,未按时通知的票据当事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关于票据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再追索权的期限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其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
二、时效起算日
1. 清偿之日:再追索权人完成清偿的日期。
2. 被起诉之日:再追索权人因被他人提起诉讼的日期,通常为收到起诉书的日子。
三、通知的视为送达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或约定的地址邮寄的,即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四、细节规定
关于再追索权的细节,如未按时通知造成的损失赔偿、追索权的行使条件等,仍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了解并遵守票据再追索权的期限及相关规定,对于持票人及其前手来说至关重要,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