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2017]22号通知,确认收入的总原则为:当企业与客户间的合同满足一定条件,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些条件包括合同各方已批准、合同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具有商业实质以及企业有权取得的对价可能收回。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条件的,后续无需重新评估,除非有重大变化。
确认收入的总原则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7]22号通知,关于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明确了确认收入的总原则:
一、合同满足的条件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企业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 合同批准与义务履行
a.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履行各自义务。
b. 合同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所转让商品或提供的劳务。
2. 支付条款与商业实质
c. 合同中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d. 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其履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3. 对价的收回可能性
e.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二、合同的评估与重新评估
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如已满足上述条件,则在后续期间无需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显示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里的合同开始日通常指的是合同生效日。
对于满足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重新评估其是否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除非出现重大变化或有迹象显示合同不再符合确认条件。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以确保收入的准确确认。同时,企业还应确保支付条款的履行和商品控制权的顺利转移,以确保收入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