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在融资租赁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根据租赁资产收回情况而定。若收回租赁资产,需根据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的不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分录处理,包括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借贷处理,以及可能的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的科目处理。若承租人选择优惠续租,出租人应继续作相应融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续租,其会计处理方式与收回租赁资产相同。
出租人融资租赁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当融资租赁期届满,出租人将面临多种情况关于租赁资产的回收。以下是具体的会计处理:
一、租赁资产收回情况
1. 存在担保余值的情况:
当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
情况描述:
(1)当存在担保余值,但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时,出租人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如收回的资产价值低于担保余值,需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此时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2)当同时存在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时,出租人除了需要处理上述账务外,还需考虑到未担保余值的影响。具体分录为:借:融资租赁资产;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若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同样需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此时的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
2. 仅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情况:此时,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只需记录:借:融资租赁资产;贷:未担保余值。
3. 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但需要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二、优惠续租租赁资产的情况
如果承租人选择优惠续租,出租人应视为租赁持续存在而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等。若承租人未续租,其会计处理方式与上述租赁资产收回情况相同。
以上内容详细描述了出租人在融资租赁租赁期届满时,针对不同情况的会计处理。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更好地理解并应用在实际的财务操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