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融资租赁的会计分录处理。在未执行新准则下,按照租赁开始日的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执行新租赁准则时,需确认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分期支付租金、确认租赁负债利息、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等。贷款不可抵扣进项税,需将进项税额转出。
经融资租赁的会计分录处理
对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可参照以下步骤:
一、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情况
1. 租赁开始日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加初始直接费用计算)
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部分)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确认取得专票时)
贷:银行存款等
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2. 每期支付租金的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取得专票认证后确认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二、执行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不属于短期租赁与低价值资产租赁)
1. 确认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部分)等科目。同时确认税费及银行存款等。
后续处理包括分期支付租金、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计提以及减值处理。具体分录为:分期支付租金时,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贷:银行存款;分期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借:财务费用等科目,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等科目,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借:资产减值损失,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相关会计分录
若涉及贷款,则不可抵扣进项税。分录为:借相关费用或资产科目(如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