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在销毁会计档案时,需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并经过严格审查后编造销毁清册。销毁过程中需有相关部门监督,并在销毁后签署书面报告。无论企业、组织或财政总预算等,会计档案销毁规定均适用。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被永久保存,这一点在各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中均适用,包括企业、其他组织、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税收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销毁的详细规定:
1. 当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本单位的档案机构需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之后,与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 无论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还是非国有企业的会计档案销毁,都需要报请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对于国有企业,需经企业领导审查,并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3. 即使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对于那些含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存放,直至债权债务结清。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档案销毁流程与监管:
1. 在销毁档案前,需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核查。
2. 销毁过程中,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共同派员监督销毁过程。对于各级主管部门,还需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参与监销。
3. 档案销毁完成后,经办人需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已销毁”字样及销毁日期。同时,编写监销情况的书面报告,分别报送本单位领导和归入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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