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企业代个人持股的所得税征收有明确规定,企业转让代持的限售股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对于代持股票转让的营业税征收和企业所得税征收,应以代持方为纳税人,若代持方已缴税且双方无实际税负差别,实际持有人不需再次纳税。具体规定需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
代持股的税费缴纳指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对于代持股的税务处理有以下明确规定。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明确指出,因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由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当企业转让这些限售股时,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进行纳税。
二、关于营业税的征收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代持股票的转让,应依法确认纳税主体。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代持方。若委托方已缴纳了相应的营业税及所得税,且双方所得税无实际税负差异,则不再向代持方追征税款。
具体规定如下:
1. 代持方的角色与责任:代持方作为转让行为的主体,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 委托方的角色与责任:若委托方已履行了税务缴纳责任,且与实际持有人之间的税负无差异,实际持有人无需再次纳税。
为了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建议代持股的双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务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地完成税务申报与缴纳。
文章所述内容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文件,确保信息的权威性与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