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操作中,企业在季度预缴时按常规折旧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此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公告实施。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操作详解
一、针对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固定资产购置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若不超过500万元,则可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优惠政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些设备、器具的折旧可一次性扣除,无需按年度计算折旧。这一政策适用于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具体操作细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仍应按照常规的会计核算折旧额进行预缴。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可进行纳税调整,一次性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这样,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管理现金流和税务负担。
三、相关公告与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对此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延长。确保企业能够充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投资与发展。
企业在享受这一政策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条件与规定,准确进行税务处理,以确保企业的财务与税务健康。同时,企业也应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保持关注,以便及时获取最新的税务信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