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财税〔2016〕36号通知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据,阐述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原材料对外投资时的会计分录处理方式。将原材料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时,应视同销售货物,会计分录包括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原材料。此外,还介绍了其他视同销售货物和服务的情况。
用原材料对外投资会计分录处理指南
当使用原材料进行对外投资时,会计分录的处理需遵循特定规则。具体的分录如下:
一、投资交易发生时的会计分录
借:
长期股权投资: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
贷:
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反映原材料对外投资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体现与此交易相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原材料转移及成本确认
借:
其他业务成本:体现原材料转移的成本。
贷:
原材料:反映减少的原材料库存。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以下行为在会计上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多个机构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
1.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公益事业或公众对象除外)。
2.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公益事业或公众对象除外)。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会计分录处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确的会计分录有助于企业准确核算投资成本,合理反映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