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而是根据收入全额计算税率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收入全额(或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进行计算。
兼职律师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的具体规定,关于兼职律师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事宜,以下为其详细内容: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一、根据该通知,律师事务所支付兼职律师的工资,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支付给的兼职律师的工资全额都将被视为应税收入。
三、对于兼职律师的税率确定,直接以其收入全额(若取得分成收入,则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为基础,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
四、律师事务所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确保税收的及时缴纳。
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同时也提醒兼职律师要留意自己的税务责任,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