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中,未开票收入栏次需填写相关数据。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等。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也被视为销售。这些行为需按照增值税规定申报并填写相应的申报表。
视同销售申报表的填写及规定
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其相关数据的填写位于附表一的未开票收入栏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下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并相应申报:
一、代销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二、机构间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也视为销售。
三、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基建、管理、福利等非生产领域,应视为销售。
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发放给员工的产品等,同样视为销售行为。
五、投资及分配货物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也需按视同销售进行申报。
六、无偿赠送货物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这一行为也需按照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在申报时,请按照增值税申报表的要求,在附表一的未开票收入栏次准确填写相关数据。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确保申报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