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在委托人提货的当天发生。对于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有所不同。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零售金银首饰以及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有各自的规定。总之,应税消费品的纳税时间是多样化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时间规定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产生时刻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具体规定如下:
一、应税消费品销售
对于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的产生时刻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若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产生时刻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对于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在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发生。
其他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金银首饰销售
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纳税义务在收讫货款或取得销货凭证的当天发生。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在移送当天发生。对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纳税义务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不含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以上规定严格界定了纳税人在不同情境下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确保了税收的及时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