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能随意减按其他税率征收。针对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其他省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5%税率不可以减按1%征收。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征收问题解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征收有明确的政策指导。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这段时间内,特定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湖北省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在此期间是免征增值税的,这是一个针对湖北省的特殊扶持措施。而除湖北省之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但税率可以减按1%征收。这意味着,在这些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在特定销售收入的税务上会享受1%的优惠税率。
此政策调整旨在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在经济恢复过程中的发展,尤其是受到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希望相关纳税人能够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