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无法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核定征收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内无法享受查账征收纳税人的亏损弥补待遇。
核定征收与亏损弥补的方式
在企业经营中,亏损是难免的,但企业亏损可以通过后续年度的盈利来弥补。这种弥补的对象主要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对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亏损弥补的方式与查账征收存在差异。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对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将亏损弥补额抵减。这意味着,对于核定征收企业,其亏损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弥补。
具体来说,核定征收企业需明确以下几点:
一、亏损弥补的基本规定
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在当年进行直接抵减。也就是说,不能像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那样,直接用当年的盈利来弥补往年的亏损。
二、相关法规依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明确规定了这一差异处理。这是基于税收公平和防止税收逃避的原则而设定的。
三、如何处理亏损
虽然核定征收企业不能直接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亏损无法弥补。企业可以通过改善经营、提高效益,或者寻求其他合法途径来弥补亏损。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规划和预测未来的盈利情况,以更好地应对可能的亏损风险。
对于核定征收企业而言,其亏损弥补的方式与查账征收有所不同,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合理规划财务管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