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账务处理主要包括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补偿款属于政府补助,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处理。若补偿款用于补偿未来费用或损失,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计入营业外收入;若用于补偿已发生费用或损失,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专项应付款,需区分搬迁和重建过程中的损失、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新建资产补偿,部分转入递延收益,其余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账务处理详解
企业在收到政府因政策性搬迁而给予的补偿款时,应明确这属于政府补助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此类补助的会计处理需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当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未来的费用或损失时,企业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随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该补助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若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那么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企业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此类补助应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具体分录处理如下:
1. 收到政府补助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 当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此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此类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原因进行的搬迁,收到的政府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对于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的补偿,应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后续会计处理。若搬迁补偿款在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有结余,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