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是暂时预防措施,非必经程序;公示催告可申请,但需遵守一定程序;普通诉讼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失票人需提供曾经持有及丧失票据的情况,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提供担保。在判决前,若票据出现,付款人需通知失票人和法院,法院将终结诉讼程序。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当票据不慎丧失,失票者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
1. 可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2. 这是一个暂时的预防措施。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 需要注意的是,挂失止付并非票据丧失后必经的补救程序,而只是暂时的预防措施。
二、公示催告
对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失票者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此类票据不可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具体流程如下:
1. 法院受理申请后,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 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3. 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时,需出示票据。如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则申报会被驳回。若无人在指定时间内申报权利,则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三、普通诉讼
失票人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权益。具体流程如下:
1. 失票人需向法院说明曾持有票据及丧失情形。
2.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3. 在判决前,若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应暂不付款,并通知失票人和法院。法院将终结诉讼程序。
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补救措施,有助于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