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发布了通知财会[2016]23号文件。该通知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定的。该规定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管理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财政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求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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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3号
尊敬的国务院有关部委、相关中央管理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更加精确和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我部特制定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是详细规定,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总则
为统一和规范企业破产清算时的会计操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相关法律,我部制定了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1. 企业破产清算的识别与启动:企业出现破产迹象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并启动相应的会计处理流程。
2. 资产与负债的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并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 损益的确认与处理:对于破产过程中产生的损益,应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确认和会计处理。
4. 会计分录的处理: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所有的会计分录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进行,确保准确无误。
三、执行要求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以上规定,确保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工作规范、准确。
附件:《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6]23号
日期:[具体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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