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煤炭生产企业产出的煤矸石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需参考地方具体规定。在四川省,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52号)规定,对于采矿过程中伴随产生的废弃矿产品如煤矸石,若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应征收资源税。
煤炭生产企业产出的煤矸石涉及资源税问题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并未明确提及煤矸石需要缴纳资源税。然而,参考《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52号)的第二条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矿产品,如煤矸石和页岩等,如果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基于有偿使用国有资源的原则,应按照规定征收资源税。
具体来说:
一、关于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附件中并未明确列出煤矸石作为应税矿产品。这意味着,从这一法规的角度来看,煤矸石并不直接涉及资源税的征收。
二、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通知
然而,川地税发[2010]52号文件指出,在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矿产品,如煤矸石,如果得到利用,即被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偿或无偿使用,那么这些废弃矿产品也被视为需要征收资源税的对象。这一规定强调了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意味着即使煤矸石被视为废弃物,但只要其被利用,就可能涉及资源税的缴纳。
虽然根据某些法规煤矸石在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中未被明确列出,但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通知,如果其得到利用,则可能涉及资源税的缴纳。煤炭生产企业需要对其产出的煤矸石的处理方式加以注意,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