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单位除特殊情况借款外,一般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这是根据《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如有需要,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因此,预算单位在资金运转上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预算单位关于开立账户的规定
预算单位在非借款情况下,不得随意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的规定,这样的做法是不被允许的。若预算单位因运转经费不足,确实需要借款,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事业单位的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若单位有专款收支业务,还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这是为了满足特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需求。
一、关于一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在非借款状态下,不得随意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这是遵守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明确要求。
二、关于事业单位账户开立
事业单位在得到财政部门的批准后,可以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若单位存在专款收支业务,还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说明,确保预算单位在账户开立方面遵守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