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都需要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等,并且需要披露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如果发生关联方交易,还需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包括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等。这些规定旨在提高企业财务透明度和准确性。
关联方的披露规定详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企业在财务报告中需严格遵循关联方披露的相关准则,确保信息的透明与准确。
一、基本披露要求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都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1. 母公司和子公司基本信息:
必须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若母公司不是该企业的最终控制方,还需揭示最终控制方的名称。若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应披露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同时,要说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情况。
2. 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也是必须披露的内容。
二、关联方交易披露要求
当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需在附注中详细披露以下信息: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交易的类型。
交易要素,包括:
+ 交易的金额。
+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 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 定价政策。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整理,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以促进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