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在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后,根据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同。若剩余股权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则按权益法核算并调整;若不能,则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并将丧失控制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确认稀释后投资金额的损益需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会计方法。
确认稀释后投资金额的损益的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当投资方由于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而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时,对于剩余的股权,我们需要根据其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的情况
若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我们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这意味着从取得该股权时,就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核算。
二、无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的情况
当剩余股权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我们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丧失控制的那一天,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被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的会计处理步骤如下:
1. 对于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的股权:
采用权益法核算,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的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
借或贷:投资收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2. 对于无法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则进行处理。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对价)
借或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或贷:投资收益(处置收益或损失)
同时,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调整金融资产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