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确认及所得税汇算要求符合一系列条件才能享受免税资格。包括依照法规设立、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收入用于公益性事业、财产不用于分配、注销后剩余财产用于公益目的等。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应税收入中的某些部分可免企业所得税。未经认定或不符合条件的组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与其他企业相同。
非盈利组织确认及所得税汇算详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非盈利组织的确认及其所得税汇算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非盈利组织的确认条件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 主要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
3. 除用于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收入需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事业。
二、免税资格与所得税汇算
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若其收入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范围,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需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税务、财政部门认定免税资格的非盈利组织,其任何收入均不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具体要求:
1.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财产权利。
2.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需控制在规定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组织财产。其中,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福利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组织外,前年度检查结论需为“合格”。
4. 应税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成本、费用、损失需分别核算。
为满足上述要求,非盈利组织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务必确保相关账务的清晰、准确,并定期进行审计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