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设立条件包括: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归承租人所有;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或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90%及以上);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租赁资产具有特殊性,仅承租人可正常使用;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购买价款远低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可以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购买权利。
融资租赁设立条件详解
融资租赁业务的设立,需满足一系列条件,以下是其关键要素:
一、资产归属
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应归承租人所有。此条件确保了承租人对资产的长远权益和租赁的稳定性。
二、最低租赁付款额或收款额现值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应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90%及以上)。同时,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也需几乎相当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一条件反映了融资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
三、租赁期限与资产寿命
租赁期需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及以上。若已使用超过75%,则不适用此标准。这一要求确保了租赁期限的合理性,保障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益。
四、租赁资产特性
租赁资产具有特殊性,如无重大改动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一条件体现了资产的专用性和承租人的特定需求,增强了融资租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承租人的购买选择权
承租人拥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购买价款远低于行使该权利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可以确定承租人会行使此权利。这一条件为承租人提供了长期持有的可能性,并为出租人提供了稳定的收益预期。
为满足上述条件,融资租赁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确保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益,促进了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