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在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没有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凭证,若超过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仍可按照相关公告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期限详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是在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那么在申报抵扣时,不再受到认证确认、稽核比对期限的限制。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通过本省的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若超过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特定条件,仍可按照相关公告(如国家税务总局的2011年第50号、第78号公告及其后续修改版本)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一、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凭证
对于此类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抵扣时,无需再受到认证、稽核比对期限的限制。
二、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凭证
对于这部分超出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的凭证,若满足条件,纳税人仍可按照相关公告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这样的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操作空间,确保了增值税申报抵扣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