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包括,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减记账面价值至可收回金额,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后,需调整减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以确保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分摊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但金融资产在客观证据表明价值已恢复的情况下,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一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是会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依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将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可收回金额。这一减记的金额应被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需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原则
一、减值确认与计量
当资产发生减值时,其可收回金额若低于账面价值,应以这一较低值为基准,对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减记。减记部分即为资产减值损失,应明确计量并如实记录于当期损益表中。同时,为了体现资产的真实价值,需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后续调整
一旦确认了资产减值损失,对于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未来期间需做相应调整。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在资产剩余的使用寿命内,能够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在扣除预计净残值后)。
三、减值损失的非转回性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通常不得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这是为了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客观证据表明其价值已经恢复,那么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并正常记入当期损益。
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需严格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企业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