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包括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收租金时的会计处理和分期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款项会记入应收融资租赁款、融资租赁资产、资产处置损益、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涉及长期应收款、累计折旧、融资租赁资产等科目。整个过程涉及租赁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增值税等关键内容。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
1. 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方登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未收到的租赁款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预测租赁结束时的价值)。
贷方登记: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业务少时可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二、租金收取时的会计分录:
借方登记:银行存款。
贷方登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同时确认增值税,借方: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
三、分期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处理:
借方登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方登记:其他业务收入等。
四、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
1. 初始设置及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借方包括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累计折旧。
贷方为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或固定资产中的二级明细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 收款时的会计分录:与上述“二、租金收取时的会计分录”相同。
3. 分期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处理:与上述一致,借方为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贷方为其他业务收入等。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要求润色原文,保持原意不变,同时合理调整格式,确保会计分录的准确性与清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