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存量房地产买卖、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并发生权属转让、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并有实物形态收入、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以及非公益性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情况。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涵盖了多种情况,以下是具体的列举: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房地产开发与出售
2. 当个人或组织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收益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存量房地产交易
3. 存量房地产的买卖,无论是二手房还是其他形式的交易,均在此范围内。
四、房地产抵债
4. 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且发生了权属转让的情况下,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单位间房地产交换
5. 单位之间进行的房地产交换,若产生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则此交换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合作建房与转让
6. 合作建房项目完成后进行的房地产转让,所产生的收益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
七、非公益性赠与
7. 非公益性质的房地产赠与,特别是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当发生权属转让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所述,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各类交易主体在进行相关交易时,需明确并遵守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