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从物指抵押物的主要物品之外的附属物品,其效力通常及于主物和从物。例如,汽车及其备用胎。但存在例外,若主物与从物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仅限于主物,不能及于从物。如汽车备用轮胎非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不能覆盖备用轮胎。
抵押物从物详述
在抵押权设立之初,抵押物的从物亦被涵盖其中,此规则下,抵押权的效力同时扩展至主物与从物。例如,张三拥有一辆汽车,其汽车备用胎作为汽车的从物,当张三因需向李四借款并将此汽车设为抵押时,此抵押权的效力自然而然地覆盖了汽车及其所有从物,包括备用胎。
然而,这一规则也存在特例。若设定抵押权时,主物与从物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者,那么在主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其效力并不延伸至从物。以张三的汽车为例,如果汽车的备用轮胎不属于张三,而是王五所有,那么当张三以此汽车设定抵押权时,该抵押权的效力将不会覆盖到备用轮胎。
一、抵押物与从物的关系
在借贷交易中,抵押物是借款人提供作为贷款担保的物品。而从物,则是与主物(即抵押物)紧密相关、附属或配套的物品。例如,汽车的备用轮胎、房屋的附属设施等。
二、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设立,其效力不仅限于主物,而且及于该主物的从物。这意味着,当借款人以某物品作为抵押时,该物品的附属品或配件也一并作为抵押物。
三、特例情况
若主物与从物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抵押权的效力则不能及于从物。例如,在上述汽车抵押的例子中,如果备用轮胎不属于借款人,那么在设定抵押时,该轮胎并不包括在抵押范围内。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概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