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后出售、存量房地产买卖、以房地产抵债并发生权属转让、单位间交换房地产且有实物形态收入、合作建房后转让以及非公益性赠与给非直系亲属和非直接赡养人的情况。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税种。其征税范围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当个人或单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房地产开发销售
若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并出售,其间的增值部分也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存量房地产买卖
不论是新购还是已有的房地产,在进行买卖时,其中的增值部分都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
四、房地产抵债
当抵押期满,以房地产进行抵债并发生权属转让时,此行为也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单位间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进行的房地产交换,如有实物形态的收入产生,其交换中的增值部分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合作建房后转让
对于合作建房后进行的转让行为,其中的增值部分同样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非公益性赠与
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之间的赠与外,其他的非公益性赠与行为也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