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过渡性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包括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时的税率选择;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选择;以及居民企业取得特定所得时,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时,未列入过渡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未被继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不再适用15%税率。
过渡性税收优惠详解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双重优惠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享有特定的过渡优惠。对于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过渡期税率并享受减半征税,或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后者不可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二、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特定优惠
针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若同时符合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
三、所得税法中可减半征收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定类型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需要单独核算这些部分的所得,并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减低税率优惠是一项延续政策,但不属于过渡政策。企业在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在2008年及以后未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而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进行缴纳。
以上优惠政策具体细节较为复杂,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时,需确保自身符合条件并正确核算相关税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