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的定义和区别。空白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方式,可再转让时采取单纯交付或再次空白背书的方式。记名背书则需载明被背书人名称,我国票据一律采取记名背书方式。此外,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摘要针对标题简短回答了关于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的相关知识。
空白背书与记名背书的解析
空白背书,又被称为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这种方式中,并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由背书人进行签章。在国际票据流通实践中,空白背书是存在的。当以空白背书形式的票据进行再转让时,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一、单纯交付票据方式转让
对于以空白背书方式获得的票据,由于其上并未明确记载持票人的名称,因此在转让时,仅需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即可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二、再次以空白背书方式转让
若持票人选择再次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则需在票据背面进行签章,但不注明受让人的名称。此方式下,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同样产生票据权利的法律效力。
记名背书则是指在票据上明确载明了被背书人的名称。根据票据法规,汇票和本票必须明确收款人的名称,否则这些票据将视为无效。对于支票,若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经过出票人的授权,可以进行补记。当票据通过背书进行转让或授权他人行使特定票据权利时,必须明确被背书人的名称。
在我国,票据一律采用记名背书的方式。这意味着在出票时,收款人的名称需要明确记载;而在转让时,被背书人的名称也需要明确。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票据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确切的记录。若背书时仅提及背书人名称而遗漏被背书人,会导致背书的不连续,进而影响到后续持票人的权益。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即可转让,这意味着背书人确认了提单所有权的转移。记名背书中,除了与空白背书一样需要背书人的签章外,还必须明确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若被背书人希望再次转让,则必须再次进行背书。
通过上述解析,我们对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