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时,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以及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境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进项税额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明确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抵扣的依据。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样准予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算
除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买农产品时,可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 = 买价 × 扣除率。
四、其他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
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境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进项税额抵扣项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税收合规。